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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哈尔滨10月19日消息(记者乔仁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年,在2006年哈尔滨市确定的享受热费补贴的“9种人“9种人”的基础上,哈尔滨市重新集纳和审核确定的享有热费补贴的优待对象为“7种人”,并对其中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给予720元现金补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热费补贴对象必须为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过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贴。除此之外,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面积,按哈尔滨市规定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补贴房屋性质必须为非营业性居民住宅。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予以补贴。
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七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热费补贴比例为100%。原“9种人”中对这部分人群有两种补贴办法: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属于残疾人评定标准中重度残疾等级的,热费补贴比例为100%;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非中、重度残疾等级以外的残疾职工)热费补贴比例为45%,另45%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承担10%。
五、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六、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补贴比例为90%。新的补贴政策将原“9种人”中确定的热费补贴比例为90%、10%由个人承担的这两种人集纳在了一起,并强调已享受同等政策的人群不包含在补贴范围内。
七、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通知》规定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哈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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