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对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的同时,在民族用品生产上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以省、区、市为单位,多次制定过民族用品产品目录,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给以不同的照顾。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的扩大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一些变化,简单地用民族用品的概念,只能运用在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如进而以此为依据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既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利于鼓励真正的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因而,国家民委与有关部委共同就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概念进行了初步认定。确定为: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是指反映目前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传统特色的用品。
“目前”是指当前正在使用的。已被历史淘汰的不予考虑、但含某些体现社会进步的特需用品的替代品。
“少数民族”是指我国除汉族外的55个民族。
“特殊需要”是专指少数民族特殊生产生活需要。
“特色”是指具有鲜明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风格的、必须适合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风俗习惯。
使用“用品”一词,是为了与一般商品相区别,不含奢侈品。侧重少数民族特殊生产生活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