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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决策失误蚕食社会公平
中广网    2006-11-07
作者:侯玉红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在江西考察调研时表示,将建立审计问责制和追究制,对由于决策失误,以及不正确政绩观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大损失,基本建设投资失误等,要加强审计力度。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问题,要从体制上找原因,提出建议,以促进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并推动社会公平。(11月6日《人民日报》)
 
    审计长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仅就决策失误一项而言,每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浪费都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而审计署每年披露的几十亿元决策失误损失,往往只是冰山一角。而就目前审计机关的力量而言,其审计覆盖面与实际需要监督的审计对象相比都无法做到全方位覆盖。那些没被审计监督覆盖的单位,到底暗藏多少因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损失浪费,则很难加以评估。

    针对决策失误造成的巨大损失浪费,李金华曾经指出,其中许多属于“决策者损公肥私的主观故意”。退一步说,即便我们真的可以排除决策者的“主观故意”因素,地方政府一些重大项目因决策失误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的主要领导同样也应为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里还存在另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这些失职者究竟该如何追究,如何才能保证将失职者一查到底并绳之以法。因为就目前的监督机制而言,审计机关虽有清查的能力和手段,却不具备处理的依据和措施。所以审计机关面对查出的问题,只有“建议权”,即便案子涉及到具体的责任人,也只能“移交”和“提请”司法机构依法处理。而由于监督环节的脱节,又常常导致相关责任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逃之夭夭,免于处罚。在这种情况之下,遭受蚕食的社会公平,也便难以得到及时的矫正和修复了。

    实际上,“管理就是决策”。因而决策失误尤其是重大决策失误,它对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侵蚀都是惊人的。因此必须切实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用法律来约束决策者的决策行为,确保那些因不负责任地肆意拍板决策而造成损失的领导受到法律追究,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法律对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国企领导及政府官员监督不力的现状。只有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和追究制,确立“谁拍板、谁负责”的原则,才能使权力与责任对等,并使更多的决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来源:SRC-148    责编: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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