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我国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在新的调控政策出台前,继续执行对工资水平达到两倍于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的国有企业,从严审批工资效益挂钩方案的政策。(据7月17日新华网报道)
垄断行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工资福利过高已成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但事关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垄断行业工资福利过高的举措。这次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又提到“我国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可见将有更多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不过,笔者认为仅按照“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思路制定办法是不够的。
首先,仅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有可能掩盖其内部员工收入差距过大这一问题,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拉大这个差距。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普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这种收入差距很大程度是垄断企业内部管理者或管理层人员工资过高造成的。如果仅对垄断行业整体平均工资进行限高封顶,很可能出现另一种不公的局面,即真正薪酬过高的管理层人员没有得到限制,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反而大大降低了。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限制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而应把限制工资过高的重点放在管理层人员身上。
其次,仅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可能遗漏工资以外的收入。一些垄断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并非是他个人收入的主体,那些五花八门的奖金以及公积金、各种福利性补助等,才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封顶限高”决不能忽略了工资之外的这一大块收入。
垄断行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凭借掌控国家资源等便利条件获取高额利润,国家出台策措施对其职工收入进行“封顶限高”是完全必要的。但关键是,如何限制,哪部分是限高的重点,这却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