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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可以说是余波未了。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针对南京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至于和解的具体内容,院长表示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
本来还希望通过此次回答记者提问有个明确的结果,没想到却是一个模糊得不能再模糊的答案。因为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更使得这个和解显得扑朔迷离。
应该说和解并非坏事,中国人历来讲究和为贵,早日和解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何况这原本只是一桩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是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也不至于引发全国范围的关注。但是既然已经引发了全国性的道德讨论,并迫使人们不得不关注最终的审判结果,以期获得司法公正——诚如人大代表孟宪忠所说的“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人们当然会把这次的审判作为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类似的事情时司法待遇的尺子。
可惜这一切愿望都落空了。
在彭宇案众多的疑点和争议中,最令人期待予以纠正的当属一审法院“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判决了。因为在法院看来,常理就是撞倒了老太太就应该逃逸,没有哪个傻瓜会“见义勇为”把老人扶起来;常理就是这世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活雷锋”,人都是自私的。
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彭宇案,盖因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有违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精神。做好事不受表扬反被诬,而法院不是努力去澄清事实,而是让做好事的人“背黑锅”,成为“冤大头”,真不知道法官帽子上的天平倾向了何处。
现在的结果——如果说这也算是结果的话——有点莫名其妙:事实没有了,是非没有了。所谓的和解竟然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一万余元。有评论认为这“不是法律的胜利,它说明法院独立判决的环境还未形成,判决不公随时都会发生。”而笔者的看法是,这种和解看似获得了“表面和谐”,实则有意无意间模糊了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即:彭宇到底有没有错?按照和解的结果,彭宇承担了10%的赔偿,既然是赔偿,说明彭宇是有过错的。可为什么又只有10%?彭宇和老太太之间又没有第三者,如果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彭宇就不应该只赔偿10%(还有90%的错应该由谁来承担?简直啼笑皆非),如果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彭宇凭什么要赔偿?有评论指出,如果不是据实做出的判决,“哪怕赔偿一分钱,都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这样模糊的和解,其后果必然是没人愿意学雷锋做好事,没人再“见义勇为”,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得不到褒扬,还要做出赔偿。尽管学雷锋不是学给人看的,但也不能把做好事变为“服劳役”,把捐赠变为“赔偿”吧。雷锋如果地下有知,看到这一切,恐怕也会黯然神伤。
司法公正,被喻为维持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只有让大家看得见、感受得到,并且认可了,才具有最大化的现实意义。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出,要继续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以切实解决一些案件裁判不公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彭宇案少一点模糊,多几分公开、透明,既能体现法律公平,反映程序正义,又能给民众的道德选择带来正向效应。此等好事,何乐而不为呢?(2008年3月17日写于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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