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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制度不能步入歧途
中广网    2007-04-04
作者:乔新生
     树挪死,人挪活,传统的户籍制度不让人挪。改革户籍制度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取消农业户口,允许农民进城务工之后,农民的处境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他们在城市仍然备受歧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福利,在有些时候他们甚至不能使用城市的公共产品。于是有人认为我国户籍改革不彻底,应该让大量的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福利待遇。
 

  这种观点不仅转移了公众的视线,而且将中国未来户籍制度改革引入歧途。户籍制度是一种中性制度,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取得身份证之后,可以按照宪法的规定自由迁徙,但是,为了便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必须进行户籍登记,以确定居民的选举权、自治权乃至民事诉讼权利。所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不是取消户籍制度,而是将户籍制度身上所附加的种种不合理制度剥离出来,还原户籍制度的本来面目。

  户籍制度是一种登记制度,迁徙到一个地区的居民,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后,就可以确定一系列的权利,可以享受当地的各种公共产品。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我国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城乡失衡的现象,广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如果大量农民迁入城市,那么,不但会摊薄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而且会导致中国农村“空壳化”。所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其他改革与之相配套,如果户籍制度改革单兵突进,没有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或者农村居民仍然承受不必要的负担,那么,户籍制度改革不具有实质意义。

  现在人们批评户籍制度,其实是批评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种种不合理的制度,户籍制度不是万恶之源,只是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特别是由于公共产品配置出现了严重失衡,所以人们才会怪罪中国的户籍制度。

  今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应当遵从下列原则:首先,公民迁徙自由的原则。户籍登记不附加先决条件,只要在一个地方居住,居民就可以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在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次,确权原则。户籍登记的唯一目的就是确认居民的权利。今后,居民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户籍登记所在地参加政治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各种社会性权利;居民可以凭户籍证明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确认法院的管辖地。除此之外,户籍制度不能用来对居民进行身份鉴别,更不能根据居民原来的户籍,减少或者剥夺居民享用公共产品的权利。第三,便利原则。今后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办理户籍登记,户籍地改变不支付任何费用。

  总而言之,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把城乡两元户口制度改造成为按照行政区域确定户籍,更不是彻底取消户籍制度。

  (作者乔新生 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SRC-83    责编: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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