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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中广网    07-04-29 07:49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来源:SRC-32    责编:冯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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