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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昆明4月24日消息(记者陈鸿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布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辞职“天价赔偿”案二审审理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所作判决处理结果不当,依法予以改判。判决维持由被告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73005.96元”;撤销 “一、由被告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万元;三、原告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驳回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郑志宏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2元;由上诉人郑志宏负担8元。
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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