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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兰州市13位住户向房地产开发商讨要“采光权”的官司以庭外调解结束。现在看来,那让住户难以在家中享受阳光的大楼,挡住的还有某些监管部门的职能和开发商的良知。对《13住户两年打赢“阳光官司”》的再调查。
当你行走在洒满阳光的大街上、享受阳光照耀下的安逸时,你也许想不到阳光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109号楼的13位住户,对此却有着深深的感触。
2007年4月29日上午,他们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领到了2万元和1.6万元不等的补偿款,这是因为甘肃路桥宏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这些住户的住宅楼前建成了一栋18层、高约54米的商品住宅楼,而这栋楼恰恰挡住了这些住户的日常采光,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在经历了2年多的诉讼和调解之后,房地产公司终于和这些住户达成调解协议,赔钱了事。

高楼挡住的不仅仅是阳光
事情至此,似乎算是有了一个结局。但是,在记者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却产生了重重问号: 一问:55年,三代人的阳光就值2万元吗?
记者在走访时了解到,这些住户居住的109号楼是省五金公司于1990年专门为安置离退休干部而修建的,产权都是由住户购买。该楼为南北朝向,采光与通风都很好。
可就在2004年3月,甘肃路桥宏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楼南面修建新楼之后,这些住户在室内享受阳光的待遇却被剥夺了——外面阳光明媚,屋子里却要开着灯,否则就是暗黑一片。生活在这里的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这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如果按照房屋产权为70年来计算,这就意味着这些住户还将在鲜有阳光照耀的屋子里住至少55年!
但在记者问询对现有的赔偿是否能够接受时,他们要么缄口不言,要么顾虑重重,只有一位老人实在忍受不了记者的追问,喊出了个中原因:“就这些钱我们都已经争取得很不容易了,打官司我们谁能耗得起?再说,万一把他们逼急了,连这些钱都不给,你还能把人家咋地!”
二问:两楼最小间隔6.4米,算不算违规建筑?
记者还走访了这些住户的诉讼代理律师丁信孚,他拿出一张测绘资料,上面清楚的绘明了甘肃路桥宏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新建的楼房与上诉人所住的109号楼最小间距只有6.4米!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兰州市南北走向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1-1.4倍。
据此间距系数,这新修建的处于南面的楼房与原有楼房之间的距离至少应该为53.46米!现有距离与规范要求距离相差竟然相差近10倍!
丁信孚律师告诉记者:据他所知,这是至今为止全国楼间间距最小的违规住宅建筑。

两幢楼之间的间距只有6.4米
三问:协商解决,谁是最大受益者?
在丁信孚律师的举证材料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份文件的复印本:
《关于‘路桥花园’有关日照问题的承诺(甘路房发[2003]34号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开发的路桥花园住宅如对个别住宅由日照影响而达不到规范要求,我们将于受影响的住户进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由于日照影响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对此,丁信孚律师介绍说,在甘肃路桥宏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修建这栋楼之前,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栋建筑会影响周边楼房的采光,并已经做好了担负责任的准备——而这也正是兰州市规划局批准其开发项目的前提条件之一。另外,该公司在报批的时候,注明了新修建的这栋楼房与109号楼间距为9米。
但事实是:两栋楼的间距从规划报批的9米变成了修建完毕之后的6.4米,这就说明这栋新修建楼房的楼宽由原先设计的17米净加宽了2.6米,变成了19.6米;而同时,这栋楼的长度也“相应”延伸了3米。仅这一项,就可以使得这栋楼的建筑面积多出1058.4平方米!
这样算下来,相较于为109号楼赔付的20多万,开发商无疑是最大的赢家。 四问:规划局,一纸承诺可否抵消监管职能?
既然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在修建新建筑时违规操作,兰州市规划局难道对此一无所知?尽管现有的结局是开发商与相邻楼层的住户达成了赔付协议,那么作为监管部门,对此是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在兰州市规划局的网站上,记者找到了与之相关的文件,其中,在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兰州市住宅建筑目标标准为在每天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内保证住宅日照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的标准,对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另外,在《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中对开发商的违规操作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以上文件的发布都在此案之前,也就是说,兰州市规划局已经有充分的理由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依法行政,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作出界定并勒令其修改建设方案。 但是,在丁信孚律师出示的举证材料里,记者发现了这样两份文件:
《关于甘肃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路桥花园”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会议纪要》:“……二、但由于用地和周边条件的限制,三个方案还需进一步修改调整。考虑到政府公开招标出让土地的特殊情况,规划方案在基本可行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照顾。”“要充分考虑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包括自身和对周边现有住宅的影响。”
《2003年5月6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卢健对‘路桥花园’建设工程贵挂许可证申请的批示》:“对日照问题达成协议后,经请示段局长,考虑到该项目为我市首宗拍卖地,且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交地。故考虑到其特殊性,可在写出承诺的前提下,先征。”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一纸承诺就可以抵消规划局本应具有的监管职能、从而把周边住宅区的居民的合法权益放在一边?
为此,记者拨通了兰州市规划局的电话,可是被告知:由于领导更替,这件事没人能说清楚。

文件表明:开发商堆可能带来的后果已经有所准备
五问:同样的案件,不一样的赔付:维护“采光权”是否有法可依?
就在此案之前,兰州市和城关区两级法院62名法官合住的兰州市雁滩滩尖子荣达花园的一幢住宅楼,也曾被某房产开发公司修建的楼房妨碍了采光:两楼间间距由规范要求的72.56米变成了40.6米。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后,该房产公司给每户赔付1万多元。
相差数倍的间距,差不多的赔付金额,“采光权”的维护是否有法可依呢?
丁律师介绍说,现有的有关“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同时,《物权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如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尽管法律明确了侵犯“采光权”的界定,但是在如何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后如何进行解决或处理,还有法院如何进行裁定等方面,法律条文却没有一个准确地规定,因此侵犯“采光权”之后的赔付补偿就成了让司法部门头痛的问题,同时也形成了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一次判决不同于另一次判决的现象。最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的刻意违规——大不了赔点钱了事!这点钱与他们赚取的利润相比,根本就是九牛一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的采光、通风这些问题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只有法律的细化才能使得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法可依,也才能使那些开发商在违规时有所忌惮。 “赔付不是我想要的结果——什么时候一场官司就能让违法建筑轰然倒地,那我们的采光权官司才能说取得了胜利。”丁律师的结语表明了他的态度。但是,细想一下,让违法建筑轰然倒地,固然民心大快,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还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延续劳民伤财的弊端——不如在违法建筑还在图纸上时,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让其难以成型,这样岂不是少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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